question-icon 总包破产清算时分包单位该如何操作?

我是一个分包单位,现在合作的总包单位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我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分包单位要采取什么步骤来保障自身权益,比如要不要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有啥流程,后续还有什么要做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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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总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分包单位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及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对于分包单位来说,其在总包破产清算中的债权可能包括已完成工程但未支付的工程款、因总包违约造成的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分包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逾期申报导致权益受损。申报时,需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分包合同、工程结算单、发票等,以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金额。 其次,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议事机构。分包单位作为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等权利。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分包单位可以了解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表达自己的诉求,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再者,关注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分包单位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以及清偿的比例,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多少和分配方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分包单位的债权一般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上相对靠后。因此,分包单位要密切关注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情况,确保自身债权得到公平合理的清偿。 最后,如果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某些事项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对债权的认定有异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服等,分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分包单位要保持与管理人的沟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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