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想见孩子但对方总是阻挠,我不确定自己有没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不清楚除了我之外还有哪些人可能有探望权,想了解一下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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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保持情感联系,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情感伤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明确了,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是探望权的主要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与直接抚养方协商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合理的探望方案。 然而,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否仅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情况。一些法院会考虑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特殊情感纽带,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赋予他们探望权。比如,孩子的父或母死亡,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行使探望权,而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或者与孩子之间已经形成了深厚的情感依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法院可能会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请求。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因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适当的探望有助于孩子获得更丰富的情感支持和家庭温暖。 不过,要获得探望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行使探望权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不直接抚养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所以,探望权虽然是一种法定权利,但也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障孩子权益的前提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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