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受贿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它对认定受贿罪起着关键作用。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这意味着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违反法律和职业操守的,但还是主动去做了。
这种故意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认识因素,即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另一方面是意志因素,也就是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获取他人的财物。这种希望表现为积极地追求受贿结果的发生,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例如,主动向他人暗示、索要财物,或者在他人提出给予财物时欣然接受,并积极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的成立要求犯罪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故意,而是被他人欺骗、胁迫而收受 了财物,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了财物,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就不构成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人的行为表现、与行贿人的关系、财物的收受方式和时间、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等。比如,如果犯罪人在收受财物后,并没有为行贿人实际谋取利益,但是其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者表示,也可以认定其具有受贿的故意。另外,如果犯罪人在收受财物后,虽然没有立即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是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提供了帮助,也能证明其受贿故意的存在。
总之,准确把握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对于正确认定受贿罪、打击腐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当犯罪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时,才能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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