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侵占但实际实施盗窃行为,应定什么罪名?
我之前以为一个东西是别人遗忘的,想把它占为己有,但后来发现其实是别人正在使用只是暂时放那的,我还是把它拿走了。我也不清楚自己这算侵占还是盗窃,想知道这种主观是侵占意图但实际是盗窃行为的情况,法律上会定什么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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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侵占罪和盗窃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和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等方面。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这个东西就在你合法控制之下,然后你把它据为己有不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侵占罪作出了规定。 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通过秘密的手段,把别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拿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出现主观上想侵占,实际却实施了盗窃行为的情况时,通常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定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占遗忘物等的故意,但客观上财物并非遗忘物,而是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且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财物,那么一般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盗窃罪强调的是违背他人意志,以秘密方式获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财物的占有状态等,来准确认定罪名,以确保罪责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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