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必要的标准是否是证据的优势?
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现在双方都有证据。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断案件的标准是什么。听说民事案件中必要的标准是证据的优势,想问问是不是这样,证据优势到底是怎么回事,法院会怎么根据证据优势来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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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里,“证据的优势”是一个很关键的概念。简单来说,证据优势指的是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比中,一方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更具说服力,能够让法官在内心形成更倾向于该方主张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里所说的“高度可能性”其实就是证据优势的体现。也就是说,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让法官觉得其主张的事实有很大可能性是真实的,那这一方就具有了证据优势。 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此原告提供了合同原件、双方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被告则称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但只提供了一份模糊不清的书面说明。此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更有优势,能够让法官更倾向于相信原告的主张,即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证据优势并不要求一方的证据达到绝对真实、不容置疑的程度,只要在整体上更能让法官信服就行。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等因素,来判断哪一方具有证据优势,并以此为依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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