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中证据的盖然性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民事纠纷里涉及到证据问题。听说有个证据的盖然性概念,但不太明白。想知道这个证据的盖然性在法律里到底是啥意思,它在实际案件里是怎么起作用的,对判决结果有啥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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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性或者概率,在法律领域,尤其是在证据规则当中,它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一个重要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当我们在处理案件时,由于很难找到绝对确定的证据来还原所有事实,所以只能依据现有证据所呈现出的可能性大小来认定事实。 在民事案件中,证据的盖然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而盖然性规则就是综合审查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意味着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官内心确信该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法官就会认定该事实存在。 举个例子,如果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曾经口头承诺了某项条款,但没有书面证据。不过,原告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综合起来让法官觉得被告做出该口头承诺的可能性非常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那么法官就可能会采信原告的主张。 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同,“高度盖然性”标准更侧重于可能性的大小。刑事案件要求证据能够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等重大权益。而在民事案件中,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更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证据的盖然性规则是为了在证据不充分、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帮助法官尽可能公正地认定事实,做出合理的判决。它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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