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在我国,引起再审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自身如果发现已生效的裁判存在错误,是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类是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启动再审程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类是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且要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都可以成为引起再审的主体,但他们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和方式有所不同。了解这些主体和相关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在认为裁判结果有误时,正确选择合适的途径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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