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

我最近在做一些创作相关的事情,很担心会不小心侵犯到别人的知识产权,也怕自己的成果被别人侵犯。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哪些行为是明确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呢?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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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判断行为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而有些行为在法律规定中是明确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 首先是权利穷竭后的使用、销售行为。权利穷竭,简单来讲,就是当知识产权产品经过知识产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首次销售后,知识产权人就不能再对该产品的后续使用、销售等行为进行控制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比如,你合法购买了一本正版书籍,然后将这本书转卖给他人,这种行为就不构成对书籍版权的侵犯。 其次是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如果有人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甲企业在乙企业申请某项专利之前,就已经在小范围内生产该专利产品,那么甲企业在原有生产规模内继续生产该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再者,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比如,一艘外国船只临时经过中国海域,其船上设备使用了某项在中国有专利的技术,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不构成侵权。 还有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为了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知识的进步。科研机构为了进行科学研究,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实验,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 另外,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使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批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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