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行政复议机关,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比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就是常见的行政复议机关。 其次是申请人,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当一家企业认为某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家企业就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然后是被申请人,也就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比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商店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这家商店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申请人。 另外,还有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在甲、乙两企业对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行政部门作出了一个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甲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此时乙企业就可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助于行政复议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总之,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涵盖了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他们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都有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推动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