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出破产和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较大债务压力,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哪些主体可以提出破产和解程序呢?我不清楚相关规定,也不知道自己公司是否有资格提出,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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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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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关系,使企业复苏并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提出破产和解程序的主体。首先,债务人是最主要的可以提出破产和解程序的主体。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等可能导致破产的情况时,债务人自身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最为了解。为了避免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失去继续经营的机会,债务人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债务人积极拯救企业的支持。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时,需要提交和解协议草案,该草案应当包含债务清偿的方式、期限等关键内容,以表明其有能力通过和解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债权人在破产和解程序中虽然不能主动提出和解申请,但他们在整个程序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只有当和解协议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且经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和解程序才能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在和解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和解协议能够充分反映债权人的意愿。综上所述,提出破产和解程序的主体主要是债务人,而债权人虽然不能提出申请,但在和解程序的推进和决策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参与权和决定权。了解这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正确运用破产和解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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