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体有哪些?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它的概念。金融凭证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接下来,我们看看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体。这个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从个人方面来看,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16岁,精神和智力状况正常的人,如果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这是因为在刑法的规定里,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款就是关于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其中对个人犯罪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再说说单位。单位也能成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体。当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这是因为单位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如果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会给金融秩序和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所以法律也对单位犯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体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对于个人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实施了相关的诈骗行为;对于单位主体,要判断是否是单位意志的体现,以及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等。总之,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