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主体包括什么人,有法律规定吗?
我之前借了一笔非法债务,现在有人来催收,我想知道这些来催收的人是不是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主体是怎么界定的,也不知道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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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的罪名。要理解这个罪名的主体,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催收非法债务罪。它指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在法律上并没有做出特殊的限制。一般来说,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这里的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从实际情况来看,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可能包括多种类型的人。比如,非法债务的出借人自己亲自去催收,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还有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债务催收的人员,他们受雇于出借人,使用违法手段去逼迫债务人还款,这些受雇的催收人员同样也可能构成该罪。另外,一些黑恶势力组织中的成员,他们参与到非法债务的催收活动中,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达到催收目的,也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范围。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上述行为特征的适格主体,都可能被认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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