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主体指的是有权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人。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明白管辖权异议是什么。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上诉主体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成为上诉主体。一般来说,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能成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的主体。 对于原告而言,虽然案件是由其提起,通常意味着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后来发现受诉法院存在法律规定不应管辖的情形,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被驳回后上诉。例如,原告在起诉时因对管辖规定的误解而选择了错误的法院,在发现后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是管辖权异议的常见提出主体。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其异议被驳回,被告当然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比如,合同纠纷中,被告认为合同履行地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就可以上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也可以提出并在被驳回后上诉。因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对管辖权的合理诉求。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不能成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主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所以一般没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 总之,管辖权异议上诉主体主要是那些在诉讼中有独立诉讼地位且对管辖权有合理诉求的当事人,具体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