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请求权应以谁的名义提出?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代为请求权。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行使这个代为请求权的时候,到底是以自己的名义去提,还是以别人的名义提。我很担心名义弄错了,导致请求无效,所以想搞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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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请求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就明确了,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债权人行使代为请求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的。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要求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为请求权,可能会面临诸多阻碍,比如债务人不配合等情况。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次债务人也需要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行使代为请求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等。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出的代为请求权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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