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听证会不予起诉成功率高吗?


在探讨检察院听证会不予起诉成功率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检察院听证会以及不予起诉的概念。检察院听证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而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关于不予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经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在听证会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形下,案件是否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以及是否“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在听证会上,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能证明犯罪情节轻微,那么也有较大机会争取到不予起诉。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并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都可能影响检察官的判断。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听证会上能够清晰地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比如关键证据缺失、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使得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那么不予起诉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然而,要准确判断检察院听证会不予起诉的成功率并非易事,因为这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证据情况、犯罪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各不相同。而且听证会的结果还会受到听证员的意见、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成功率高或者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该充分准备,在听证会上积极阐述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以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