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立法有哪些建议?


刑事诉讼证据立法是保障司法公正、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以下从证据规则完善、证据收集与审查、证据运用与管理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完善证据规则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证据规则,但仍有改进空间。比如,应该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单来说,就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变相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界定还不够清晰,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细化,确保该规则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 其次,规范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可以立法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要保证证据的全面性。例如,对于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在证据审查环节,法官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法性就是证据的收集和取得要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关联性则是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证据审查判断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明确法官在审查证据时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再者,加强证据运用与管理。立法可以规定建立统一的证据管理系统,对证据的保管、移送等进行规范。在证据运用方面,要明确不同类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运用规则。比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同时,要鼓励运用科技手段提高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效率,但也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运用电子证据时,要确保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最后,强化证人保护和出庭作证制度。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立法可以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对于威胁、报复证人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同时,要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偿机制,给予证人必要的经济补偿,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