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依赖于主合同,并且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补充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下从不同方面来详细阐述担保合同补充性的体现。 从成立上看,担保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这就好比是盖房子,主合同是地基,担保合同是建在地基上的附属建筑。没有地基,附属建筑就无从谈起。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明确了担保合同在成立上对主合同的补充和依附关系。 从效力上看,担保合同的效力也与主合同密切相关。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才可能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不过,这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了独立的担保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可能仍然有效。但这种独立担保在我国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主要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从担保责任的承担上看,只有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体现了担保合同对主合同债务履行的补充作用。例如,在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这充分说明了保证人的责任是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进行补充的。 从消灭上看,主合同债务消灭,担保合同的担保责任也随之消灭。这是因为担保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当主合同债权已经得到实现,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例如,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了债务,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自然解除。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体现在成立、效力、担保责任承担和消灭等多个方面,它与主合同紧密相连,共同保障着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