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做进出口贸易,最近遇到了无正本提单就交付货物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责任如何划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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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规定。 首先,来解释一下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个概念。在国际贸易中,正本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正常情况下,承运人应该在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时才交付货物。但有时会出现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就把货物交付出去的情况,这就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根据该规定,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正本提单持有人遭受了损失,比如货物被他人提走无法收回货款等,承运人要负责赔偿。 对于承运人来说,如果其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的免责条款。 另外,规定中还涉及到赔偿范围的问题。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如果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这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会因为超过时效而失去胜诉权。 该规定对于规范国际贸易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无论是承运人还是提单持有人,都应该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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