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相关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编造、故意传播相关的行为涉及到诸多法律层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我们来说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里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也就是说,如果有人编造这些方面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这些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可能构成此罪。比如,在疫情期间,编造某地出现严重疫情且官方隐瞒不报的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大量传播,引起民众恐慌,就可能触犯该罪名。 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实践指导中也有一定的考量因素。一般来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如导致大量群众聚集、交通堵塞等;引发社会恐慌,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除了虚假信息外,编造、故意传播谣言等也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内容损害了他人的名誉,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比如,编造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谣言并传播,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审判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不信谣、不传谣。在面对各种信息时,要保持理性和谨慎,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如果发现有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