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到一起民事案件,法院要对相关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我不太清楚法院在执行这个过程中有啥规定,比如拍卖变卖的流程、价格确定这些方面的要求,想了解一下最高法对此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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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拍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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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这一过程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指引。 首先,关于拍卖机构的选择。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公开招标等方式,从负责拍卖的机构名册中,随即选定拍卖机构。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拍卖机构的选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其次,在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方面,该规定明确要求,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避免了过度低价拍卖对债务人权益的损害。 再者,关于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这些规定确保了拍卖信息能够广泛传播,吸引更多的潜在竞买人参与,从而提高拍卖的成功率和价格合理性。 另外,规定还对拍卖程序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比如,在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此外,对于流拍后的处理,规定明确,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最后,关于变卖程序。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面规范了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程序和要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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