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 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一、关于股东出资 该规定明确了股东出资的形式和要求。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保障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股东如实履行出资义务。依据为规定的第一条至第十三条。 二、关于股权确认 在股权确认方面,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约定股权归属。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股权享有权利。此外,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为解决股权确认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了股权交易的稳定和安全。相关条文在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如果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这合理界定了发起人的责任,保障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定的第四条至第五条有相关内容。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