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对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以下从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在证据审查方面,该意见强调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严禁把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相关内容。意见还要求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在案件审理方面,意见明确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如果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这也是遵循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程序和证据认定的基本精神。
在审核监督方面,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院长、庭长权责一致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院长、庭长有监督职责。但是,这种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合议庭、独任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同时,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多个维度构建了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体系,严格规范了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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