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具体意见?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会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更依赖母亲的照顾。不过,若母方存在一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这一规定依据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优先考虑以下情形。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这些规定体现在该意见的第3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尊重他们的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 在抚养费方面,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些规定在意见的第7条有明确体现。 此外,关于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总之,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相关当事人也应了解这些具体意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