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问题是如何解答的?


在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和承租问题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为了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解答。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房”的概念。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公房使用和承租问题,主要就是围绕夫妻双方对公房的相关权益展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若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公房使用、承租问题时,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公房问题时也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 总之,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和承租问题的处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