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是如何适用法律的?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编造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怎么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相关解释,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一下在实际中是如何依据这些法律去判定和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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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恐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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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虚假恐怖信息。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根据《解释》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还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等情形,都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造成严重后果”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等。 总之,该《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惩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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