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工资结算协议约定支付工资附加条件是否合法?
我最近从公司离职了,跟公司签了工资结算协议,可里面居然有支付工资的附加条件。我就很疑惑,工资不是应该正常发吗,为啥还要加条件。我想知道这种在离职后工资结算协议里约定附加条件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具体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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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工资结算协议约定支付工资附加条件通常是不合法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员工申请离职后,雇佣方必须按劳动契约以及国家相关规定,迅速、全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资酬劳,禁止任何形式的克扣或无故拖延工资行为。劳动者的工资是其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其次,若雇佣方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还可能责令支付赔偿金。 再者,若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也会被责令限期支付并可能需额外支付赔偿金。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涉及工资发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也是无效的。只有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相关协议才可能有效。 总之,一般情况下离职后工资结算协议约定支付工资附加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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