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解释,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首先,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这就好比两个人签合同,本意是做合法生意,但实际上是为了进行违法活动,那这个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租赁物的交付方面。如果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导致租赁物出现问题,那么出租人可能要和出卖人一起对承租人负责。 再者,关于租金的问题。当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且,如果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这就像是你租房子没按时交房租,房东有权让你补齐所有房租,或者直接把你赶出去收回房子。如果房子收回后价值比你欠的房租还多,多余部分可能要还给你。 另外,在合同的解除方面。除了前面提到的承租人未付租金的情况外,还有其他情形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比如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如同租的房子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塌了,没办法再住,合同自然就可以解除。 最后,关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一般来说,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的遵循,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