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消费者只要因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受到损害,不管是购买者本人,还是其他食用或使用该食品药品的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扩大了原告的范围,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该规定第2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其次,对于赠品的质量问题。很多商家在销售食品药品时会附赠一些商品,如果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责任。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是赠品,商家也不能忽视其质量。 再者,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如今网络购物非常普遍,很多食品药品也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依据的是规定第9条和第10条。 另外,在惩罚性赔偿方面。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行为的惩罚力度,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最后,对于虚假宣传问题。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在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中有明确规定。总之,这些规定为消费者在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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