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在主体资格方面,规定了消费者的诉讼主体资格,无论是个人消费者,还是单位因消费而购买食品药品,都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是购买食品药品用于生活消费的主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都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一规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精神,保障了各类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网络食品药品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安全和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相关规定。 在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上,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安全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食品应符合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对于赠品问题,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是赠品,也应保证质量安全,保障了消费者在接受赠品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全面保护的原则。 此外,规定还对虚假宣传、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为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