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过六十岁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是如何答复的?


在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六十岁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判断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患病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过六十岁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观点和答复。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排除认定工伤的可能性。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领取退休金,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在此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时,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作出《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一答复体现了在特定情况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给予工伤保险保障的精神。 不过,在实际认定过程中,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采取不同的标准和程序。但总体而言,不能仅仅以年龄超过六十岁为由就一概否定工伤认定。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