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处理方式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都会被剥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对于这种情况有详细的规定。首先,关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在新罪被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应停止执行,等新罪的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这是因为在新罪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处于被监禁状态,实际上无法行使政治权利,所以停止计算前罪未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是合理的。 其次,关于数罪并罚的问题。如果新罪也被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应当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就是要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此外,还要考虑执行的先后顺序。新罪所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应从新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执行;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在前述日期开始继续计算并执行。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合理安排不同犯罪所对应的附加刑执行顺序,确保刑罚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刑期计算、数罪并罚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刑罚的公正执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