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的规定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假释有啥规定。我有个亲戚涉及犯罪服刑,我们觉得他在里面表现挺好,有可能符合假释条件,就想知道最高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看看他符不符合假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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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对假释作出了诸多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指的是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几个方面。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来认定。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此外,在办理假释案件时,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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