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具体应用法律有哪些补充规定?
我家人在服刑,我很关心他的减刑情况。想知道最高法在办理减刑具体应用法律方面的补充规定,比如不同刑期罪犯的减刑条件、间隔时间等具体要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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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对于拒不认罪悔罪,或者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也不予减刑。 其次,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方面: -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需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不超九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超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间隔二年以上;不满十年的,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根据不同表现,可减为二十三年、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上述有期徒刑减刑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二年以上。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根据不同表现,可减为二十五年、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有期徒刑减刑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二年以上。 另外,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最后,对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这些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等相关司法解释,旨在确保减刑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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