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该怎么处理?
我公司作为购买方,最近收到了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不太清楚该怎么处理。不知道在财务记账、税务申报等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和流程,担心处理不当会带来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正确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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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时,处理方式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而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红字专用发票的概念。简单来说,红字专用发票是用于冲减之前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的,一般是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开具。 如果购买方已经将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那么购买方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在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的当期,购买方应依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而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在账务处理上,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根据红字发票的内容冲减相应的成本、费用以及进项税额。例如,之前购买货物时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红字发票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税务申报方面,购买方按照上述规定将进项税额转出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进项税额转出”相关栏次。这样才能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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