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必要性是怎样的?

我正打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不太清楚最高院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必要性的认定是怎样的。我担心自己的情况不符合要求,申请了也白费力气。所以想了解一下,最高院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有必要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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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前保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诉前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起诉之前,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财产,保障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必要性有严格的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情况紧急”和“难以弥补的损害”就是判断必要性的重要依据。 “情况紧急”通常指如果不马上采取保全措施,财产就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坏。比如,债务人准备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人,或者打算将银行账户里的资金转走等。而“难以弥补的损害”意味着一旦财产被转移,即使之后胜诉,也很难再追回相应的财产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例如,一些具有特定纪念意义或者独一无二的财产,如果被转移,就无法用金钱完全弥补损失。 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必要性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会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如果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法院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保全。其次,会考虑保全的财产范围是否合理。保全的财产应该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大致相当,不能过度保全。比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偿还10万元债务,却申请保全对方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这就可能被认为不合理。此外,法院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担保。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如果保全错误,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提供担保是必要的。总之,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判断,以确保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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