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租了套房子,和房东在租金调整和提前解约上产生了分歧。我想知道最高院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这些解释能怎么帮我解决现在遇到的问题,具体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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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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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由于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利益,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为了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该解释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就给了一些存在手续瑕疵的租赁行为一个补正的机会,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依据是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其次,关于装饰装修物的处理也是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而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例如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在解释的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详细规定。 再者,对于房屋的转租问题,解释也有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对交易稳定性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依据是解释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此外,该解释还对一房数租、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房数租时,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一定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而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解释明确了在某些情形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等。这些规定都为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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