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房屋租赁纠纷的解释是怎样的?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由于涉及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诸多权利和义务,很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为了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首先,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例如,甲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乙,此租赁合同在法律上一般是无效的。不过,如果甲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相关许可证,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有效。 其次,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比如,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租赁期满后,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如空调等,承租人可以拆除带走;而像贴的壁纸等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要根据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再者,关于转租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甲将房屋租给乙,乙未经甲同意转租给丙,甲在知道后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就不能再以乙未经同意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此外,《解释》还对其他一些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情形进行了规定。在遇到房屋租赁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据《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