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是如何规定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在涉及损害赔偿的问题,不知道最高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有啥规定,想了解下在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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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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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从多个方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范。 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规定了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比如明知道车辆存在故障还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况。这依据的是《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赔偿范围,明确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这些规定保障了受害人在不同情况下的合理诉求。 在赔偿标准上,有比较细致的计算方式。例如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等复杂情况,也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定。比如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复杂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准确划分各方责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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