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是如何定罪的?


在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两个关键罪名。抢劫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而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意思是,如果犯罪人是为了顺利抢到财物,事先就计划好杀人,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了让被害人不反抗而把人杀害,那么就只定抢劫罪。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杀人行为是为抢劫服务的,是抢劫过程中的一种手段,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抢劫致人死亡”就包含了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当犯罪人已经抢到财物后,为了不让被害人报警或者指认自己,又故意把人杀死,这种情况下,抢劫行为和杀人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所以要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然后一起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分别按照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判决,然后合并执行刑罚。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的定罪,关键在于判断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作为抢劫的手段,还是在抢劫完成后为了其他目的实施的独立行为,以此来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