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为了妥善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其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对公证所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同意见,比如对继承财产的份额、合同的条款等有争议,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 再者,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等。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证明公证机构有过错的证据材料。比如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时,未对继承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导致错误公证,给真正的继承人造成损失,那么公证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该规定清晰地划分了在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