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社会保险缴纳纠纷法院应否受理是如何答复的?

我跟公司因为社会保险缴纳的事情产生了纠纷,想去法院起诉,但是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受理。我不太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没有相关答复,所以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社会保险缴纳纠纷法院应否受理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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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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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保缴纳问题常常会产生争议。那么,法院对于此类纠纷是否应当受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相关的答复和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社会保险缴纳纠纷的性质。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一般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综上所述,对于社会保险缴纳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的社保征缴问题由行政机关处理,而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法院则会受理。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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