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有什么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了受理范围。该规定中适用于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一般来说,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都在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拘留当事人,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此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立案。 其次,规定了立案条件。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和具体的赔偿请求、事实根据。比如请求人得是受损害的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等,赔偿义务机关要明确是哪个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同时,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符合国家赔偿的范围。而且,在规定的请求时效内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效,可能就无法立案。 再者,关于立案的程序。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最后,规定了特殊情形的处理。比如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救济途径。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从多个方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进行了规范,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赔偿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