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去的发票有效期是几个月作废?


在我国,发票作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同类型的发票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严格意义上规定几个月会自动作废。但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几个月会作废。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票开具错误或者发生退货等情况,需要作废发票,应该及时处理。若隔月发现发票有误等情况,不能直接作废,一般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虽然发票本身没有固定的有效期来判定作废,但受限于纳税申报、企业财务核算等因素,企业应及时处理发票相关事宜。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成本费用对应的发票未能及时取得或处理,可能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企业的纳税情况。所以,企业和财务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发票,避免因发票问题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财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