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损害赔偿的问题 ,不太清楚具体的赔偿规则和标准。想了解一下最高院对于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方面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会怎样影响我的赔偿情况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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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首先,该解释对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通常是赔偿的重要主体。根据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里的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车辆购买的保险,其目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商业三者险则是车主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
其次,对于赔偿范围也有详细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不幸死亡,赔偿项目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财产损失赔偿则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
此外,解释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比如,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 况,也有相应的责任划分和赔偿规则。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能够合理、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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