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有什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常常会涉及多个主体,比如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保险公司等。根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车主把车借给别人,借车人出了事故,一般是由借车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有过错,比如明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证还把车借给他,那车主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对于赔偿范围进行了界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则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 再者,关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侵权人的赔偿次序问题也有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样的规定明确了赔偿的先后顺序,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总之,《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