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有哪些实用问答?


在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实用问答中,涉及多个关键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责任的划分,比如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谁有过错谁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行人没有过错,那机动车一方要担责,要是行人有过错,就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其次是赔偿范围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这些规定让赔偿有了明确的计算依据,保障了受害人能得到合理赔偿。 再者是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比如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向对方主张赔偿,过了三年才想起起诉,而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那么受害人的诉求可能就得不到法院支持。 另外,关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问题也很重要。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购买了商业险,就由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例如,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50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那么先由交强险赔偿20万元,剩下的30万元,如果机动车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就看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额度和约定,符合条件的由商业险赔偿,不符合的则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最后,对于交通事故中的鉴定问题。在涉及伤残鉴定等情况时,一般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结果对于确定赔偿数额等起着关键作用,比如伤残等级越高,赔偿数额往往也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