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职工薪酬是应发吗?
我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职工薪酬这块有点迷糊。不知道在汇算清缴里,职工薪酬到底是按照应发金额来算,还是有别的规定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要求,想弄明白到底该怎么确定这个职工薪酬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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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薪酬一般是按应发数来进行处理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概念。应发工资就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而实发工资则是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等之后,实际支付给员工手里的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这里的合理支出,通常就是按照应发工资来确定的。因为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提的应发工资,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即使在当期可能存在未发放的情况,但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了,就可以在发生年度扣除。 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薪酬通常是按照应发数来进行处理和申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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