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报工资薪金支出是应发合计吗?
我在做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对工资薪金支出这一项不太确定。我不太清楚这里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按照应发合计来填,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准确的填报依据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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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为应发合计,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资薪金”的概念。工资薪金,通俗来讲,就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涵盖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指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工资薪金支出,一般是按照实际发放的金额来确定,而非应发合计。应发合计通常包含了一些员工应缴纳但尚未实际扣除的项目,比如个人所得税、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等。而实际发放金额是扣除了这些项目后员工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加上已经代扣代缴的部分。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时,需要准确核算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并准备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证明工资薪金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果企业将应发合计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扣除,可能会导致多扣除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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