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工资总额是实发数还是应发数?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工资总额的计算犯了难。不确定这个工资总额是按照实发数来算,还是应发数来算。这两者差距还挺大的,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所以想弄清楚到底该用哪个数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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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工资总额的确定是一个重要问题。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是采用实发数还是应发数。 首先,我们要了解应发数和实发数的概念。应发数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工资标准、考勤、绩效等情况计算出来的,员工应该获得的工资总额,它包含了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项目。而实发数则是在应发数的基础上,扣除了员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后,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工资总额应该是实发数。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因为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如果企业只是计提了工资,但没有实际发放,那么这部分计提的工资是不能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需要等到实际发放的年度才能扣除。 例如,某企业在2024年12月计提了员工工资10万元,但由于资金紧张,直到2025年1月才实际发放。那么在计算2024年企业所得税时,这10万元工资不能扣除;而在计算2025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进行扣除。所以,企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工资总额时,要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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