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首先是申请环节。申请人可以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需要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接着是受理环节。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于符合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然后是审理环节。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是决定环节。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